税务机关对合同性质(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效力如何?

浙杭案例/2020/06/16

案情简介

鑫隆公司与原告陈某、案外人林某签订了总价为5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鑫隆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年后,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泉州仲裁委3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陈某和林某除收回签订合同时支付的人民币5500万元外,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了人民币3328万元。

事因2014年6月份,中共莆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莆田市纪委)和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莆田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对陈某、林某与鑫隆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调查。陈某、林某在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的谈话笔录中均承认“陈某和案外人林某共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人民币3328万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陈某和林某收回本金共计人民币5200万元。涉案借款给鑫隆公司的本金也是向其他人以不同的利率转借的”。 2014年10月15日,莆田市纪委将该问题移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局认为,陈某、林某等与鑫隆公司的交易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陈某等应就借贷利息所得3328万元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征纳税方就涉案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等发生争议。

 

律师分析

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因此,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职能。

②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

③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

④税务机关应在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否则将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构成威胁。

 

案件结果

最高院在再审决定中认为,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其法定职责,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而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避免纳税义务人滥用私法自治以规避或减少依法纳税义务,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行为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税务机关宜结合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的性质和用途、借贷金额与利息金额的大小、出借资金的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条件,并衡量税收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率,以发挥税收制度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对于亲友之间偶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支持了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同时提出考虑利息所得额时应确定是否属于实际所得,以避免重复计征。

 

律师心得

学习该判决案例中体现的最高院观点,对我们服务企业客户时对相应风险点的把握以及提出应对措施提供了新的观点和思路:除非基于其他特殊因素的考量,原则上对于可能在后续产生税费问题的合同行为的争议解决途径尽量以法院诉讼为主,避免通过仲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而法院判决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认定的羁束是显著高于仲裁文书的,并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无论首先是基于法院判决还是仲裁文书,在产生矛盾的之后,最终都是由法院来进行认定。本案例中,能破例允许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的一个很大原因即在于,本案的最先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是由仲裁机关进行的。

 

知识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既非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计算,也非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经营所得计算,而系适用20%固定适用比例税率以“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入”为基准计算。